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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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134號
原   告 甲○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係以預備合併之方式,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與拆屋還地,參照上開規定意旨,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拆屋
還地,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合先敘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3,000元(計算式:係爭土地公告現
值29000元/每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783000元),應繳第1審
裁判費8,59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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