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16號
原   告  鄭玉瑛
上原告與被告 洪惠苓 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記
載訴之聲明並據以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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