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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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謝瑞環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