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謝瑞環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再審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穎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