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00號
原   告  葉家宏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   告  魏台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台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
調解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6,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390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
,尚欠5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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