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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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42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1號4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及主文欄內關於「甲○○」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欄及主文欄內關於「甲○○」之記載,應係「乙○○」之誤寫,茲依法更正為如上
主文欄所示文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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