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徐志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承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63,1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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