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李石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萬8,183元【計算式:如本院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於起訴時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萬3,700元×土地面積16,204平方公尺(即173+28+266+5,635+144+65+2,070+3,518+4,305=16,204)×權利範圍157分之1=347萬8,1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20、102至11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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