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YWARDSTUARTROSS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1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75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HAYWARDSTUARTROSS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HAYWARDSTUARTROSS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在台前無何犯罪紀錄
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有諸多糾紛嫌隙,不思以理性方式與之溝通、協調,或循正當管道處理,竟任意扯下該委員會主委即告訴人 李秀美 張貼之公告,撕毀任意丟棄,致公告週知之效用減低,且該文書亦無法繼續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應予責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併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及考量被告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從事實驗教育學校擔任教師及校長,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