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 劉麗婷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庭期通知書及送達證書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