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顏妙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顏進添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顏進添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顏進添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顏進添(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縣○○市○○街○○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隨船出港作業返航時,發生海難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一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第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二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九十一年九月七日中央日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五三號公示催告裁定、船舶海事報告書、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高雄區漁會證明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五三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父顏進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因海難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失蹤已逾一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九十一年九月七日中央日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五三號公示催告裁定、船舶海事報告書、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高雄區漁會證明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母顏○○玉到庭證述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五三號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為失蹤人顏進添之女,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遭遇海難特別災難而失蹤,現於該特別災難終了已滿一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八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聲請宣告顏進添死亡,應予准許。
三、又顏進添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失蹤,計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已滿一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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