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林洪珠 如
被 告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