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84號
原   告  林洪珠
被   告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4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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