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畢」後,增
加「,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97年易字第41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嗣於98年7月
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文字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97年易字第41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並於98年7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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