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羅立.派克司門
29蕾秋.派克司門共同代理人 吳佩玲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黃秀得法官黃義豐法官朱建男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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