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六號
聲請人甲○○Bry
U.S乙○○Deb共同代理人 史可堯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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