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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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乙○
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慶芳
李興仁 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 邵曰仁
楊敦玲 聲請人庚○○
己○○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邵華芳
陳正弘 聲請人丙○○
丁○○共同法定代理人 邵含芳
林宗賢 右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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