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黃義豐法官蘇達志法官朱建男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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