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另案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經本院囑託該所送達,該所於民國94年7月7日交付被告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又被告既在看守所內,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其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本案亦無在途期間,則本案之上訴期間應於同年月18日屆滿(同年月17日係星期日),而被告遲至同年月20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狀,有台灣高雄看守所被告書狀核轉章收件日期可稽,故被告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鳳山刑事第2庭
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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