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2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伍逸康法官劉惠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