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案件,而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0七五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於上述本院92年度簡字第5057號案件(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聲字第928號卷第1頁至第3頁)與本院94年度簡字第974號案件(詳同上卷第
4頁至第6頁)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