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惠坤 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叁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304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