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 陳榮敏
張罔好 被上訴人 柯立圭
王建元 陳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0年11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43,317元,已於同年12月5日將該裁定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