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傳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徐明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499號、第0853號、第0976號、第1060號、第1154號、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傳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雷傳,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其有施用毒品前科,意志力薄弱,有為躲避重刑而逃匿之虞,法官因此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8日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因為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佩怡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