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秋炎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100年度訴字第8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秋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判決,於100年12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00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佩怡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