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文林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8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1月1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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