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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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