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 陳榮敏
張罔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立圭 、 王建元 及 陳俊盛 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46,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