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而由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