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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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0九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共零點七公克及吸食器乙組,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七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0五七號偵查卷第七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吸食器具乙支(保管字號:九十年度保管字第0九六九號)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以無價值之物廢棄,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竹檢崇慎字第二七0三0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附於偵查卷可稽,是本院已無從調取該吸食器具加以勘驗其是否為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況該吸食器一支既經檢察官為廢棄處分而不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聲請人遽就此部分聲請裁定,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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