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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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被告 吳易生 」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行有如主文所載之文字疏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簡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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