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90年度重國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2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4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確定,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發回前第三審(即94年台上字第1929號)訴訟費用,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關於附帶上訴之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戊○○○、乙○○、丙○○、丁○○分別起訴請求新臺幣(下同)2,505,025元、3,049,546元、3,129,516元、1,000,000元,經本院90年度重國字第1號判決命聲請人應分別給付相對人1,078,246元、1,049,496元、1,229,516元、700,000元,聲請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相對人亦就其敗訴部分中之精神慰撫金200,000元、1,300,000元、1,300,000元、300,000元提起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2號判決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因而聲請人就未上訴之敗訴部分及附帶上訴敗訴部分(1,426,779元、2,000,050元、1,900,000元、300,000元)即告確定。
三、聲請人就應分別給付相對人1,078,246元、1,049,496元、1,229,516元、700,000元之部分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2號,廢棄聲請人(即上訴人)給付相對人丙○○超過1,129,516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並將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就相對人丙○○其廢棄部分(100,000元),相對人亦未上訴而告確定。
四、聲請人其餘上訴部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2年度上國字第2號判決駁回,經聲請人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並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4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三項「第一、二審(確定部分除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相對人就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上訴請求廢棄,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而,聲請人其餘上訴部分確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之請求全遭敗訴駁回,自應由相對人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本件全部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合計為277,267元(975,978元+68,210元+51,153元+60,306元=277,267元),相對人已預納148,751元,其餘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28,51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項目│金額(單位:元│繳款人│││)││├───────┼───────┼───────────┤│第一審裁判費│96,843│相對人預納│├───────┼───────┼───────────┤│第一審郵資│755│相對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66,945│聲請人預納│├───────┼───────┼───────────┤│第二審郵資│1,265│聲請人預納│├───────┼───────┼───────────┤│第二審附帶上訴│51,153│相對人預納││裁判費│││├───────┼───────┼───────────┤│第三審裁判費│60,306│聲請人預納│├───────┼───────┼───────────┤│合計(全部)│277,267│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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