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吳順龍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法官吳順龍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