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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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訴訟代理人 黃耀作 送達代收人黃耀作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契約請求清償債務,查本件原被告雙方既於保證書中第八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