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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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冒名吳信璋)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冒名吳信璋)涉嫌過失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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