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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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彬
賴玉梅黃紀錄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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