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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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聲請書誤載為四十年),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自九十一年十月起即未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違反保護管束行為,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送達證書四份及受刑人之陳情書一紙存卷可考,足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四款之規定相符,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