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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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六號
具保人 吳明郎
何維勝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明郎、何維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吳明郎、何維勝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一萬元,由具保人於同年七月八日、八月二十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