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上訴人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