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嚴父已將70歲高齡,已早無行動之能力,但又需勞心看顧智障胞弟,被告深怕智障胞弟因無思考行為能力而攻擊老父,請庭上護全被告之孝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上述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以家庭等因素為聲請理由,尚未構成停止羈押之原因,是聲請意旨之困窘情況縱令屬實,亦不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