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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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上訴人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昆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提出對94年1月至94年5月報價及訂購價格之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