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號上訴人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裕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被上訴人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昆玉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請提出對94年1月至94年5月報價及訂購價格之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高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全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