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執聲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驗前毛重共計貳點參壹公克,驗後毛重共計貳點貳伍公克)暨其包裝袋肆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自86年7月中旬起至同年8月12日止,在其住處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多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86年度偵字第19804號),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016號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驗前毛重共計2.31公克,驗後毛重共計2.25公克,暨其包裝袋4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3016號判決係認:被告甲○
○上開被訴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與業經起訴且已繫屬法院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0083號、86年度偵字第450號部分,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屬同一事實,故就被告上開被訴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等語,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至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晶體4小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為2.31公克,檢驗後毛重為
2.25公克)一節,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晶體送驗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報告編號:B0000000)各1紙在卷可按(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168號卷第10-12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小包(檢驗前毛重為2.31公克,檢驗後毛重為2.2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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