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寶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新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
有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