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扇門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峻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仙妮蕾德餐旅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
宿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8,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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