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建貴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邊儀安 即大樂是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現籍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相對人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雖相對人所獨資營業之商
號「大樂是工作室」前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南港區」,但該
商號現已廢止營業,尚難以該址認定為相對人之事務所或營
業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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