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678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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