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魏素娥
相 對 人 莊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00,000元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11540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斗簡
字第25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
由,請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5
40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斗簡字第25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