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83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紘
  懋即 趙達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2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7,6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
  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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