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戊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楊秀淑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2,233元(詳如附
表),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故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幣值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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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核定價額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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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所有權存在│422,233元 │以房屋建築成本扣除折舊核定。 │
│ │ │⑴房屋建築成本:713,232元 │
│ │ │ 計算式:2540元/平方公尺×280.8平方│
│ │ │ 公尺 │
│ │ │⑵折舊後數額:422,233元 │
│ │ │ 計算式:713,232元×(1-1.2%×34│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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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通行權存在│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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