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1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蔡志坤
被 告 萬劉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零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