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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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84號

原告 許靖琨

兼法定代理人 許安廸

原告與被告 賴文彥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5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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