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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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16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柏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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